
年保费,其中有一期为李某银行账户付款。其次,李某本人在2018年9月1日《保全业务受理单(复效活动专用)》和《补充告知问卷》进行签字确认。最后,李某本人领取了分红,并办理退保领取了现金价值。 综上,即使2010年3月26日的《个人保险投保单》并非李某本人所签,结合李某缴纳保费、领取分红以及前述签字确认行为,应视为李某对于代签字行为的追认,且李某本人已办理退保手续,领取现金价值,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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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:52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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